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兴源道天源骏景小区208楼。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维环,男,****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