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胡磊: 胡磊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2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24.00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宋雪勤的24.00元,宋雪勤表示放弃上缴国库。本院已将该款上缴至国库。至此,本院刑庭移送的(2017)黔01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