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申承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承茂与被执行人蒋海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1129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承茂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海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9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海清在宁远县天堂镇天堂村5组有房屋一栋,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查封该房屋,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海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蒋海清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尚有1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