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锡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佟亚军,男,汉族,1964年生,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亚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佟亚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