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某与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庞大亚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2,05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辽140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