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高凤与被告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七行中的共计数额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鲁079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二十七行“以上共计171015.62元”,补正为“以上共计17356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