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住所陇南市武都区油橄榄基地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708223027。
负责人:牛满仓,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懿芝,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贾红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被告:杨丹丹(系贾红荣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被告:宗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贾红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文霞(系宗都平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被告:贾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委托代理人:贾红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红艳(系贾新平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委托代理人李懿芝,被告宗都平、贾新平共同委托被告贾红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84627.7元(截止2020年8月14日,贾红荣、杨丹丹拖欠借款本金39183.19元、利息和罚息15658.72元;宗都平、陈文霞拖欠借款本金39283.37元、利息和罚息15631.7元;贾新平、张红艳拖欠借款本金53495.94元、利息和罚息21374.78元)当庭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89938.03元(截止2020年11月18日,贾红荣、杨丹丹拖欠借款本金39183.19元、利息和罚息17235.50元;宗都平、陈文霞拖欠借款本金39283.37元、利息和罚息17212.51元;贾新平、张红艳拖欠借款本金53495.94元、利息和罚息23527.51元);2.请求判令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按照逾期年利率19.89%分别承担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当庭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按照逾期年利率19.89%分别承担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被告贾红荣、杨丹丹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共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逾期年利率19.89%,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同日,被告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同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当天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之和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案涉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24日,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均发放借款人民币80000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告无力偿还,被告贾红荣截止2020年8月14日贷款不良余额为54841.91元,被告宗都平截止2020年8月14日贷款不良余额为54915.07元,被告贾新平截止2020年8月14日贷款不良余额为74870.7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全部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辩称:贷款是事实。
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邮政银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待证原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通知单》;待证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贷款过程合法属实、贷款金额及利息、还款时间及该借款已向被告交付的事实。
3.尚未偿还本息金额的邮政银行系统截屏(截止2020年11月18日);待证被告尚未偿还的本息金额及逾期还款天数。
经质证,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贾红荣、杨丹丹、宗都平、陈文霞、贾新平、张红艳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邮政银行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被告贾红荣与杨丹丹,宗都平与陈文霞,贾新平与张红艳均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日,被告贾红荣与杨丹丹,宗都平与陈文霞,贾新平与张红艳六人分别向邮政银行申请贷款并填写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经审核,邮政银行同意其贷款请求。
2017年4月24日,邮政银行作为甲方,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通用条款约定:乙方成员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牵头人见本协议专属条款。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甲方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甲方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乙方成员未全部结清本协议项下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向乙方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专属条款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协议专属条款约定:联保小组牵头人为贾红荣,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乙方任一小组成员均可多次申请贷款,甲方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该协议尾部当事人签名处,杨丹丹以贾红荣配偶身份签名捺印,陈文霞以宗都平配偶身份签名捺印,张红艳以贾新平配偶身份签名捺印。
2017年4月24日,邮政银行与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分别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贷款(手工)借据,其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授信额度均为8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生产及经营活动。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贷款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约定为准。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人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情形的,借款人构成违约。该合同尾部当事人签字处,杨丹丹以贾红荣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陈文霞以宗都平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张红艳以贾新平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载明,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所贷款项的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15.3%。
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签署的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贾红荣借款80000元,宗都平借款80000元,贾新平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5.3%。
2017年4月24日,邮政银行向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分别签发个人贷款放款单,该通知单载明:正常利率15.3%,逾期利率为19.89%,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与借据所述一致。同日,邮政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到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放款账户,履行了借款支付义务。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11月18日,被告贾红荣尚欠借款本金39183.19元,利息和罚息17235.5元,宗都平尚欠借款本金39283.37元,利息和罚息17212.51元;贾新平尚欠借款本金53495.94元,利息和罚息23527.51元,上述款项邮政银行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分别与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到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放款账户,履行了贷款方的合同义务,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对各自名下借款本息未按期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截止2020年11月18日,被告贾红荣尚欠借款本金39183.19元,宗都平尚欠借款本金39283.37元,贾新平尚欠借款本金53495.94元。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对其丈夫名下借款各自以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身份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对其签署确认的借款负有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贾红荣与杨丹丹,宗都平与陈文霞,贾新平与张红艳应分别向邮政银行偿还其名下拖欠的借款本金。
关于借款利息及罚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上述规定看,本案借款计收罚息、复利的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经查,本案借款年利率为15.3%,逾期罚息利率为19.89%,经审理确认,截止2020年11月18日,被告贾红荣尚欠借款利息17235.5元,宗都平尚欠借款利息17212.51元;贾新平尚欠借款利息23527.51元。同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贾红荣与杨丹丹,宗都平与陈文霞,贾新平与张红艳应分别向邮政银行偿还其名下截止2020年11月18日拖欠的借款利息,并以各自名下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9.89%计付利息及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关于邮政银行主张被告贾红荣与杨丹丹,宗都平与陈文霞,贾新平与张红艳六人对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涉案《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成员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邮政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向乙方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可以确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为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任一成员对小组其他成员的借款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并非联保小组成员,各自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以配偶身份签名,应视其同意各自丈夫为联保小组成员,按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对各自丈夫从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约定与《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一致,但对其丈夫从事的保证行为是否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并未明确表示,该条款对此存在约定不明,故邮政银行诉请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对其丈夫组成的联保小组其他任一成员名下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本案律师费用等相关票据,本院限期让原告提交补强证据而未提交,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杨丹丹、陈文霞、张红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贾红荣、杨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借款本金39183.19元,支付利息和罚息17235.5元,并以借款本金3918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付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宗都平、陈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借款本金39283.37元,支付利息和罚息17212.51元,并以借款本金3928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付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贾新平、张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借款本金53495.94元,支付利息和罚息23527.51元,并以借款本金53495.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付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对上述每笔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被告贾红荣、宗都平、贾新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