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海平,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509048839,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盛花苑*幢*室。 委托代理人:吴立新(特别授权),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健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03165218,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幢*室。 被告: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251832207E,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周贵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平与被告施健辉、南通南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原告基于装修工程施工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