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第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
负责人祝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第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要求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第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