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怀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源,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本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孙媛媛(被告李本壮之妻),女,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怀荣与被告李本壮、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龚怀荣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怀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原告已预交3,82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龚怀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奚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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