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方大上上城A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春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阚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开发区。
被告:张艺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被告阚闯、张艺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