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夏垫镇温泉丽都普通商品住宅小区1号楼商业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44626021。

法定代表人齐玉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添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大厂回族自治县瑞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高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添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 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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