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2,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1,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2(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林兵,湖南省湘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湖南省湘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范双云,男,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王某某、罗某2、罗某某、罗某1与被告谭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麻 莉
人民陪审员 常秀英
人民陪审员 田艳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