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学前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4MB1920079T。 法定代表人郑佩飞,系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昕昕,系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冯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冯冬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冬冬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