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7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楚飞,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益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益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益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