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树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丽华诉被申请人刘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丽华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树文名下的存款223,1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丽华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刘树文名下的存款223,1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明强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于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