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8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立即给付借款28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三、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房屋产权情况进行了实际调查。 四、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葛某欠款28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自2021年6月份开始用全额工资偿还,至给付完为止,利息待本金结算完毕后再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保全费520.00元,申请执行费4,1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881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