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得锋,系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花,系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山,系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兰英与被申请人田某、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王兰英称,王嘉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112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申请人王兰英系王嘉康祖母、被申请人王某之母。二被申请人系王嘉康父母,2015年8月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二被申请人离婚后,被申请人田某不知所踪,从未探望过王嘉康;被申请人王某再婚后未对王嘉康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王嘉康一直随同申请人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饮食起居。因申请人年近六十,无经济来源,加之王嘉康系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生活不能自理,日常开销较大,申请人与王嘉康**活十分拮据,为此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支付抚养费,但均被其严词拒绝。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作为王嘉康的父母,怠于行使其监护职责,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王嘉康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王嘉康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恳请贵院准许。
被申请人田某称,申请人王兰英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2015年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嘉康由王某抚养,田某不承担抚养费,因此王嘉康抚养权归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王某应当承担监护职责。第二,被申请人王某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王嘉康身体残疾也有国家补助,被申请人王某有能力抚养王嘉康,没有变更的必要。第三,申请人王兰英主张撤销监护人资格,从法律角度要有法定理由,但从申请书中无从体现。此外,我身体有病,负担不起王嘉康的抚养费。
被申请人王某称,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王嘉康的父母现均健在,故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监护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本人尽职尽责监护和抚养王嘉康,由于申请人阻挠我对王嘉康的抚养,我曾通过给付班中餐、医保卡等方式抚养王嘉康。最后,2015年经法院判决王嘉康的抚养权归我,我也一直坚持要抚养王嘉康,申请人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申请人经常干预本人的婚姻,以孩子抚养权为由多次骚扰我。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监护资格无任何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嘉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112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肢体一级残疾,残疾人证号:××。申请人王兰英系王嘉康祖母、被申请人王某之母。二被申请人系王嘉康父母,2015年8月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王嘉康由被申请人王某直接抚养,被申请人田某不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除被申请人田某外,申请人王兰英与被申请人王某均愿意积极履行对王嘉康的监护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田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否撤销。
首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本案中,二被申请人虽离婚,且法院判决二人之子王嘉康由被申请人王某直接抚养,被申请人田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二被申请人在法律上仍是未成年人王嘉康当然的监护人。虽然被申请人田某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经济收入稳定,且愿意积极履行其监护职责。
其次,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证明、举证的责任。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王兰英主张被申请人王某在直接抚养王嘉康期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王嘉康出于危困状态,故而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其未提交被申请人王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证据。
最后,虽然未成年人王嘉康拒绝二被申请人监护,但因其肢体一级残疾,智力水平、精神状况与实际年龄严重不相适应,对其陈述行为很难作完全辨认,更难以确定其陈述内容为真实意愿。
综上,被申请人王某系未成年王嘉康的法定监护人,未经法定事由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兰英的全部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