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被执行人):牟某1,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杨某,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牟某2,住和政县。
被告(被执行人):马某,住和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真公司)与被告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夏农商银行)、牟某1、杨某、牟某2、马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变更案由为案外人撤销之诉(没有此案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认其作为案外人应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但法律规定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应先对主张的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标的物进入执行程序,故原告应先提出执行异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