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国际机器人产业“双创”平台PPP公共设施建设项目1号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 被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沧黄路北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776198616E。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共计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8日,李春阳驾驶冀J×××××小型载客汽车,在泊头市与李杨驾驶的冀J×××××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警认定,李春阳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杨负次要责任。经查,李春阳驾驶的冀J×××××小型载客汽车已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被保险车辆车损等损失3600元,原告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追偿36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李杨住所地即南皮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皮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回永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