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四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与申请人系祖孙关系。 被申请人:白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四女与被申请人白鑫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四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鑫龙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价值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四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白鑫龙名下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刘四女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淑然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滕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