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景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黎活,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黎巧,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黎继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黎桂伶,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景徐与被执行人黎活、黎巧、黎继彪、黎桂伶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景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621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1944.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4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现已对其作限制消费处理,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另经调查,被执行人黎巧与王立菊位于上思县。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两次拍卖,但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现该房产暂不能兑现偿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申请执行标的281944.5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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