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贝静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因与被上诉人陈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贝静涛、杨兆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