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8LJE5Y26。
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涂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皖豫,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
主要负责人:郭磊,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阜阳市速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