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百玲,女,汉族,1974年6月25日

生,住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阚瑞全,男,汉族,1960年09月23日

生,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阚瑞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阚瑞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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