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锦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史绍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王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锦栋诉被告王武、史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锦栋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主体及法律关系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锦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6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众明 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文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希 书记员 严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