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范某某、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陕0528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39864.08元,案件受理费7271.5元;执行费10871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名下没有登记车辆;没有登记房产;仅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及其住所地进行了搜查;另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某实施拘留,但因其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严重的睡眠综合症等疾病,富平县拘留所不予收拘;被执行人张某因年纪较大,不宜实施拘留及搜查措施。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528执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审判员 王喜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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