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彦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告:邓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彦文诉被告邓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彦文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彦文撤回对被告邓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常彦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