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欧翠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欧翠珊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1)豫17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欧翠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执行人欧翠珊违法所得四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欧翠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欧翠珊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7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