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嘉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7号1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3330M。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嘉良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名下320000元。申请人孙嘉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名下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孙嘉良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