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C座1501。

法定代表人:郑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男。

被告: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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