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亮亮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亮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23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