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39904163E,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毛健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健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特6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毛健康支付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饲料款及利息935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毛健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毛健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毛健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毛健康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健康所有的浙HD××××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便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毛健康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毛健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健康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被告辩称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健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毛健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郑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永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