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逮捕,同日由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执行。2018年8月28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玉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麻山区。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麻山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日被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鸡西市麻山区公安分局执行。2018年8月28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麻检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越、张玉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越、张玉发,被告人王越的辩护人苏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越和张玉发在鸡西市麻山区秋某歌厅唱歌时,同被害人尹某1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尹某1成倒地,王越遂骑在尹某1成身上用拳头打尹某1成面部,尹某1成被打后,用手中的半截啤酒瓶子向被告人王越的左脸戳了数下,此时被害人刘某6上来,在王越的身后向王越的头部打了几拳,然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员拉开。双方来到秋某歌厅外面的台阶下时,被告人王越和张玉发持啤酒瓶子,二人拽住尹某1成,分别用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头部数下。经鉴定,尹某1成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刘某6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被告辩称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越、张玉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王越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玉发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晚21时许,王越、张玉发、尹某1成(另案处理)、刘某6(另案处理)在西麻山秋某歌厅,在播放迪斯高舞曲时尹某1成等人与张玉发等人均在台上各自成一圈跳舞,张玉发没有在自己熟悉的朋友中跳舞,而是加入尹某1成的行列,因互不相识,尹某1成用胳膊拐、身体挡等方式想要将张玉发撵出自己的舞圈,但张玉发却在身后搂住尹某1成继续跳舞,张玉发又怼了尹某1成胸部一下,引起尹某1成不满,尹某1成回怼张玉发,继而引发双方用拳头互殴,刘某6与张某2看到后为帮助尹某1成随继加入,共同殴打张玉发,王越看到后为帮助其哥张玉发继而加入与尹某1成、刘某6等人互殴,尹某1成与张某2朝王越面部打了几拳,将王越一颗门牙打掉一半。双方被拉开后,尹某1成等人被拉至歌厅门口,张玉发等人在歌厅的中间,尹某1成与张玉发对骂,张玉发要冲出再与尹某1成互殴时被王某劝阻,尹某1成拿起空啤酒瓶子朝张玉发头部打,崔某,4为阻拦尹某1成被尹某1成甩倒后将右大臂划伤,张某2将张玉发摁倒,张玉发用手中的空啤酒瓶子打张某2的头部,杨某4为阻止张玉发打其丈夫张某2,拿起空啤酒瓶子朝张玉发头部打。王越拿空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刘某6见状用拳头打了王越一拳,王越用手中空啤酒瓶子打了刘某6头部后将尹某1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打尹某1成,尹某1成被压在地上,右手里握着剩下的半拉啤酒瓶子嘴,朝王越的左脸上戳了五、六下,双方被劝开。尹某1成等人被推出歌厅外门口的台阶下,王越与张玉发随即追出来,二人手持空啤酒瓶子将尹某1成头部打伤。经鉴定,尹某1成损伤属轻伤二级,无残;刘某6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越、张玉发到案的事实和经过。

2、尹某1成的户籍证明、刘某6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状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3、麻山区公安分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证实: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依法对被告人王越、张玉发故意伤害案提取2017年9月16日秋某歌厅内外摄像头、麻山区技防摄像头的案发现场录像的过程。

4、现实表现证明。证实:王越、张玉发在东麻山派出所居住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11份。证实:案发现场原始方位及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事实和经过。

三、鉴定意见

1、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4号)鉴定意见为王越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2、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6号)鉴定意见为刘某6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3号)鉴定意见为尹某1成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257号)鉴定意见为崔某,4损伤属轻伤一级、无残。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证人高某系秋某歌厅的业主。2017年9月16日到麻山派出所报案称在歌厅唱歌的土顶子村和东麻山村的人打架。当晚8点半多钟,土顶子村的穿白衬衫的男的(尹学成)和麻山村一个小个男人(张玉发)打在一起,接着土顶子村的三、四个男人帮忙打小个男人,东麻山的大胖子(王越)也上来帮忙打。他们双方被人拉开后,穿白衬衫的(尹某1成)拿啤酒瓶打在小个子(张玉发)的头上,之后大胖子(王越)上来打,把尹某1成摁在身下打,也有人打大胖子的头,他们都站起来后,我看见大胖子的头上都是血。土顶子的几个人被推出门外,大胖子和小个子一人拿一个啤酒瓶子追出去,我听到他们又打起来。

2.证人崔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王越、张玉发、王某等9人到秋某歌厅唱歌,跳舞的过程中,穿衬衫的(尹某1成)和张玉发用拳头打起来,还有穿半袖的胖子和戴帽子的瘦子也上去用拳头打张玉发,王越上去打穿长衫的(尹某1成);我和王某去劝架,结果双方又打起来了,穿长衫的拿个啤酒瓶子,我抓他胳膊时,我的右边大臂被划伤,我看见王越拿起一瓶啤酒,脸上都是血,他把啤酒浇在脸上后走出了歌厅。

3.证人张某2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某1成和一个小个子(张玉发)打起来了,我上前拉架,对方一个胖子(王越)也上来打,我打了他几拳,被拉开了;被拉开之后尹某1成和一个小个(张玉发)骂起来,双方又打起来了,尹某1成和一个人打起来,我看一个小个子拿啤酒瓶子上来,我拦住了,不知谁拿啤酒瓶子打我脑袋一下,后来我媳妇袁某看那个小子打了我,她也打了那小子一啤酒瓶子。从歌厅出去之后我看到对方一个胖子(王越)和一个小个子(张玉发)受伤,满脸是血,尹某1成和刘某6也受伤了脸上都是血。

4、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9点钟,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某1成和东麻山那个男人(张玉发)打起来,被拉开之后,对方高个男的和张玉发手里拿着啤酒瓶子和尹某1成打在一起,我看见尹某1成的脑门出血、刘某6满脸都是血,对方高个男人(王越)满脸是血,对方有个男的胳膊出血。从歌厅出来后高个男(王越)和撞我们的男的(张玉发)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门口打尹某1成的头部,尹某1成脑袋又出血了。

5、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唱歌时,尹某1成和一个男的(张玉发)用拳头打起来,之后被拉开,尹某1成和(张玉发)骂起来,又打起来,我看见刘某6当时被人用啤酒瓶子打在头部,当时就被打倒了,打完后我看见对方高个男的(王越)左侧眼角流血,尹某1成脑门也流血,刘某6脑门也流血。

6、证人袁某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麻山区秋某歌厅,尹某1成和东麻山一个小个子男的(张玉发)打仗,我看到张某2推张玉发,我看到那个小个子男的要打张某2,我就拿一个空啤酒瓶子打在那个小个男的头上,啤酒瓶子碎了,等我再拿啤酒瓶子时,他们被拉开了。我出歌厅看到尹某1成和东麻山的一个胖子(王越)满脸都是血。

7、证人程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尹某1成等人在秋某歌厅跳舞时,看到尹某1成和东麻山的小个子发生争执,接着他俩就用拳头打在一起,后被拉开。他们又对骂,冲到一起打起来,我听见啤酒瓶子碎的声音我就和我老公张某3往歌厅门外走,我看见刘某6满脸是血,尹某1成走出歌厅,高个胖子和小个子跟着出来,高个胖子拿啤酒往脑袋上倒,之后就奔尹某1成去了,我拦一下小个子,没拦住,我看见他俩向尹某1成扔一个啤酒瓶子。当时我还看到高个胖子和小个子脸上都是血。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张玉发、王越等人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发现张玉发和土顶子村的尹某1成在舞台上打起来,当时他们用拳头互相打,后被拉开。尹某1成和张玉发互相骂,我没拦住,他们冲到一起,我看到尹某1成和刘某6拿啤酒瓶子冲上去,崔某,4拉架被尹某1成推到,接着尹某1成和张玉发、王越互相拿啤酒瓶子打起来,啤酒瓶子都在互相打对方的头部后碎了,接着王越冲过去把尹某1成按倒在沙发旁边的地上骑着尹某1成拿拳头打他,尹某1成在地上也还手打王越头部,后面有一个土顶子村的人(刘某6)用拳头打王越。我看见张玉发拿啤酒瓶子打了土顶子村的一个人的头部后瓶子碎了。王越起来后满脸都是血。被拉开后尹某1成等人出去,王越也出去了,出去之后我看到王越手里拿个啤酒瓶子,张玉发手里也拿个啤酒瓶子从歌厅出来,王越在台阶下面一只手拉着尹某1成,另一只手拿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头部,张玉发也拿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头部,我看到王越脸上和尹某1成脸上都是血。

9、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穿白衣服男的(尹某1成)和张玉发打起来了,王越看张玉发被打就上去拉,没拉开也挨打了,然后他们俩就跟土顶子的那伙人打起来了。当时看到张玉发脸上都是血、王越满脸和身上都是血、牙掉了。土顶子那伙有两个人受伤。

10、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发现张玉发和土顶子村有个穿白衣服的人(尹某1成)和张玉发打在一起了,王越看他哥被打了也冲上去,张玉发被打倒了,两伙人互相拿拳头打的,王越上去就踹了土顶子村的白衣服扎腰带的男的,我看见土顶子村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拿啤酒瓶子冲了上去,扔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张玉发身上了,后面也有扔啤酒瓶子的我没看清是谁,打仗双方都拿啤酒瓶子打了,土顶子村的人冲过来的时候给我撞倒在沙发上,起来的时候我看见崔某,4右胳膊受伤出血了,看见土顶子村的一个女的拿啤酒瓶子朝张玉发头部打了一下,张玉发就流血了,张玉发也拿啤酒瓶子上去打了,我看见流血了,就跑出去到对面小超市报警了。

1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尹某1成和一个小个子男的(张玉发)打了起来,后被拉开。拉开后尹某1成和(张玉发)互相骂,双方又冲到一起打仗,我看到高个子胖的(王越)骑在尹某1成身上用拳头打,我就冲上去用拳头打那伙中高个胖子后背两下,被我媳妇拉住了。我和我媳妇从歌厅走出来,看见尹某1成和胖子两伙人都陆陆续续的往外走,走到门口下了台阶,我看见那伙中高个胖子手里拿啤酒瓶子朝尹某1成头部打了一下,我看见那伙中高个胖子脸上都是血,还有刘某6脑袋上全是血,那伙的小个身上脸上也全是血,尹某1成脑袋上也全是血。

12、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在秋某歌厅跳舞,歌厅放迪曲,我们这边人都上舞台跳舞,土顶子村的人也上去跳舞,跳着跳着我就发现那边吵起来了,张玉发和土顶子村的人打起来了,打了一会我就上去打了两下,踹了对方一脚,后双方都被拉开了。双方互相骂,两边都有人在拉架,这时双方都往上冲,我就往人堆里踹了一脚,双方都拿啤酒瓶子打在一起,有个女的拦着我,我看见他们打在一起了,我就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用右手拿的啤酒瓶子,在后面使劲拿着啤酒瓶子抡起来朝着他们打仗那伙人打了过去,打在对方人身上了,之后就有个女的过来把我推到里面沙发上了,之后我就一直没上手,当时我看见王越大板牙被打掉了,张玉发耳朵后面出血了。

13、证人齐某证言。证实:证人齐某别名齐三,2017年9月16日晚上在秋某歌厅看到有一个子不高、一个挺高挺胖的把尹某2(尹某1成)摁倒,看见尹某2身上有血,身上也有血,后来去医院看了一眼就走了。

14、证人石某,4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麻山区秋某歌厅跳舞时,看到尹某1成和一个小个(张玉发)打起来了,用拳头互相打,双方被拉开后,他们又打起来,在打的过程中我听见啤酒瓶子碎的声音。在歌厅外他们又打了一仗,我看见尹某1成脑袋有一条长口子,看见陈金光扶着刘某6去医院了。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尹某1成的陈述共3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尹某1成和刘某6等人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一个叫小法的(张玉发)搂我的腰跳舞,我们发生冲突打起来,刘某6和张某2上来帮我打张玉发,后被人拉开。拉开后,张玉发骂我,我拿啤酒瓶子打了张玉发一下,啤酒瓶子碎了,我被拉架的拽后面去,被沙发绊倒,王越就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我躺在地上,右手握着剩下的啤酒瓶子嘴,朝王越左脸上戳了五、六下后被拉开。到歌厅外面王越和张玉发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台阶下面用啤酒瓶子打我,王越用啤酒瓶子朝我头部打了好几下,张玉发也用啤酒瓶子打我头部几下。刘某6受伤比较严重颅骨骨折,是王越和张玉发打的。

2、被害人刘某6的陈述共2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和尹某1成等人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尹某1成和东麻山一个小个子(张玉发)二人发生冲突打起来,我就上去帮尹某1成打张玉发,东麻山一个大高个胖子(王越)也上来打我们,后被人拉开。拉开后,双方互相骂,尹某1成拿啤酒瓶子打了张玉发一下,王越拿啤酒瓶子打我额头一下,尹某1成被沙发绊倒,王越就骑在尹某1成身上用拳头打,我就上去打王越,用拳头打王越身上和头上三四拳。到歌厅外面王越和张玉发拿着啤酒瓶子,在歌厅台阶下面用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王越用右手拿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头顶一下,张玉发也用啤酒瓶子打尹某1成身上和头部。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越的供述和辩解共计6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9点左右,在秋某歌厅跳舞时张玉发和姓尹的(尹某1成)打起来,我过去拉架,姓尹的就打我两拳,打我嘴上了,我嘴当时就肿了,我伸舌头一舔,发现门牙掉了半拉,我上去揍姓尹的,打在姓尹的脸上,姓尹的边上的胖子也打我,我们互相打了几拳被分开了。被拉开后,张玉发来气拿啤酒瓶子要上去打,那边姓尹的也拿瓶子冲过来了,姓尹的冲过来后一瓶子打张玉发头上了,我一看右手拎个瓶子也上去准备打姓尹的,我要打的时候对面那个瘦子(刘某6)来打我一拳,我就打了他一瓶子,打在瘦子头上,瓶子当时就碎了。接着在厮打中我抓住了姓尹的,把他摁倒在沙发卡座的地上,我跪在地上,左手摁着姓尹的,右手朝他脸上打了三四下。在我打姓尹的同时,一个啤酒瓶子打我脑袋上了,还有拳头也往我脸上打了,姓尹的手里拿个半拉啤酒瓶子茬,朝我左脸戳了几下,后被人拉开。在歌厅外面,我和张玉发拿啤酒瓶子上去打姓尹的,朝他脑袋上打了几下,之后被拉开了。

2、被告人张玉发的供述和辩解共计4份。证实:2017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秋某歌厅唱歌跳舞,和尹某1成发生冲突打起来,刘某6和张某2上来打我,王越上来拉架,后来也和他们打起来,后被人拉开。我们被拉开后,双方互相骂,尹某2拿啤酒瓶子打了我脑袋左侧一下,啤酒瓶子碎了,我拿酒瓶子打尹某2,被人拉住,我就把啤酒瓶子撇出去打在尹某2脑袋上。到歌厅外面,我和王越拿着啤酒瓶子拽着尹某2,王越朝尹某2脑袋上打,我也打,打了两下就被拉开了。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越无异议,被告人张玉发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

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越、张玉发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越、张玉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越、张玉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王越、张玉发与被害人尹某1成、刘某6达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对被告人王越、张玉发应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越、张玉发均系主犯,由于被告人张玉发的不当行为而引发本案犯罪,对被告人张玉发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王越、张玉发的犯罪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综合因素考虑,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玉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越、张玉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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