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伟,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杨学泓,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大理市。系申请执行人杨成伟之子。
被执行人:张霖斌,男,****年**月**日出生,傈僳族,农民,云南省漾濞县人,住漾濞县。
审理经过
杨成伟与张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漾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22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霖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成伟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690.00元,未执行到位19731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霖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信息,协执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银行存款数百元,本院已划拨690.00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奇瑞牌云L×××××车辆一辆,车辆状态为转出。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霖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到被执行人张霖斌户口及居住所在地苍山西××村做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到漾濞县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霖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霖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霖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人并与其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