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女,城郊支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母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张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母建军、张慧于****年**月**日出生产经营为由向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00000.00元,月利率为7.53‰,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下欠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36093.80元,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仍无还款意愿。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母建军、张慧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以及利息36093.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母建军、张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36093.80元。
申请费2614.00元,由被申请人母建军、张慧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