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查到其名下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名下在田家庵区××街道××小区××栋××室××单元××层西户)有房屋一套,但该房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财产刑追缴,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其轮候查封;其名下无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经询问当地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现在长年不在家。通过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据称其常年在合肥,无业,住在亲戚家中,平时依靠给亲戚照顾孩子谋生,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