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尕牧隆下村村民,住该村一社*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虎,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碱沟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周有成与被告李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有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7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腊月被告雇佣原告到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200元,按月发放。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剩余工资1592元未支付,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了被告欠付原告工资1592元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800元,剩余792元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维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到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务工。2020年1月10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李维今欠到周有成2019年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工程的工人工资款1592元(壹仟伍佰玖拾贰元),承包人李维,欠款人李维”。后被告支付800元,剩余792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以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792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有成劳务工资7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