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沙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境威(特别授权),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新萍,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东(特别授权),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麦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沙区人,住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民福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冯玉红与被告邓新萍、第三人麦子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境威、被告邓新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东、第三人麦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麦子文转给被告的大额转账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新萍依法返还原告冯玉红120660元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大额转账(2000元以上)27笔,共计145200元。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转账给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转账行为无效,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邓新萍辩称:收到第三人转账金额145200元是事实,但认为已返还第三人72402元,不同意再返还。
第三人麦子文辩称,已收到被告返还款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冯玉红与第三人麦子文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7月6日登记结婚。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存在婚外情,第三人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向被告转账2000元以上的款项31笔,共计1452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又返还了第三人41218元(原告确认30000元,庭审质证确认11218元),剩余款项103982元没有返还。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即第三人麦子文在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向被告转账103982元(已扣除返还的41218元),被告接受第三人的以上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该103982元是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系无效行为,受益人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103892元从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邓新萍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玉红103982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冯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3元,减半收取1356.5元,由原告冯玉红负担356.5元,被告邓新萍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