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钟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明与被告钟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原告刘桂明以被告钟福生已归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福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桂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桂明撤回对被告钟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刘桂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