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昝东旭,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泽,临猗县郇阳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中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昝青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杰,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昝中信、昝青叶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乐善村委会的负责人昝东旭,被上诉人昝中信、昝青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乐善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补偿征地的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占土地为2.75亩,并非5.673亩,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另外确权时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多确了4.09亩,应当返还村委会,不应当由村委会返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昝中信、昝青叶答辩称:原审认定的5.673亩正确。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裁判正确。

被上诉人昝中信、昝青叶原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补偿5.673亩土地;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日,原告昝中信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乐善村关于北赵水利工程损失地补偿方案》,经村支委、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开会研究决定,对北赵水利工程损失地的农户进行补偿,补偿办法:1、凡在北赵水利工程需可动地范围内,村委意见,动一亩,补一亩;2、补地时间,凡承包乐善村机动地的农户,合同十五年期限满后,村支委收回土地,给以补偿;3、村支委意见,乡号召修环乡路,因村没有外来收入,村支委会决定,凡承包乐善村机动地的农户,让继续续十年至十五年合同,愿意续的农户,可以交款办理一切合同手续,不愿的农户地,将来可以做为北赵水利工程损失地的农户补地对象;4、补地方法,承包十五年土地的农户,期满后、可以由现任干部安排好北赵工程损失的农户;5、退地条件,承包人合同期满后,无任何条件退地。损失亩数:5.673,补地亩数:5.673。原告昝中信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及村委主任昝創胜加盖私章。2019年4月12日,村委会出具的决议书,决定收回所有合同到期承包土地,兑现前期补地合同,给黄灌征地户予以补地。村委会至今未将机动地补给二原告,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二原告系被告的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因北赵水利工程需要,占用二原告承包土地,原告昝中信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合同,并约定补偿事宜,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村委会2019年4月12日收回到期承包地,并承诺给二原告补地,至今未补偿土地,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给二原告补偿土地。二原告称村委会有地应补偿土地5.673亩,村委会反驳称记载补偿土地2.71亩,现在没有地两年后才能补,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为5.673亩,而村委会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反驳证据,且村委会称二年后才能补,但未递交证据证实,其村委会意见不予采信。村委会应补偿二原告土地5.673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补偿原告昝中信、昝青叶土地5.673亩。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查明:昝青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载明承包地确权面积为16.91亩,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块中有4.75亩因修缮黄灌渠被村委会收回。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乐善村委会、昝忠信、昝青叶当庭陈述、自认,在卷佐证。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乐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昝忠信签订《乐善村关于北赵水利工程损失地补偿方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补偿协议中载明损失亩数为5.673亩,应补亩数为5.673亩。但经庭审确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地块中仅有4.75亩因修缮黄灌渠被村委会收回,应按实际损失确认应补偿土地亩数。乐善村委会对实际补偿亩数提出异议,且认为登记证书有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国家公权力机构确认并颁发,对外具有公信力,乐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登记证书公示内容,且双方均认可登记证书载明地块中有4.75亩土地因修缮黄灌渠被村委会收回,昝忠信、昝青叶因修缮黄灌渠获偿土地应为4.75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变更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补偿被上诉人昝中信、昝青叶土地5.673亩;

二、驳回上诉人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淮 钢

审判员 王继春

审判员 史晓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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