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工,现住民乐县。
被告:樊某,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现外出,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诉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樊某向原告胡某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6月3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胡某提供的被告樊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樊某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