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海兴县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变更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海兴县(海房权证海兴字第××号)房产一套。因家庭纠纷双方于2015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个人衣物、用品、被褥归被告,其他财产归原告。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已结清,抵押权已解除。经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拒不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海兴县,于2014年1月26日办理海房权证海兴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与夏某共同所有。2015年12月24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分割:女方个人衣物、用品、被褥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男方给女方壹拾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给予,轿车(夏利N3)归女方。子女抚养:男孩刘建飞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2019年9月29日,涉案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结清,抵押权解除。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作为登记的房屋共有所有权人应当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位于海兴县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权证海兴字第××号)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