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方巧萍,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李鑫,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方巧萍与被申请人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巧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巧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鑫355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2295元,由方巧萍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全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