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安加州枫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赵振宇,副主任。
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安加州枫景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请:1.判令被告将各项物业管理相关文件及资料(详见起诉状所列明细)于2020年4月末移交给东安加州枫景小区业主委员会;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是长春东安加州枫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被告是该小区建筑开发商。2014年1月1日东安加州枫景小区办理入住至今已有6年有余。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被告至今没有将各项物业管理相关文件及资料移交。原告为维护东安加州枫景小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诉求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诉求属于其他标的,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本院无权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