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贵琼,女,傣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郭玉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杨贵琼与被告郭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贵琼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玉强给付申请人杨贵琼赔偿款人民币18380.8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00.00元,剩余赔偿款人民币14380.88元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状况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已冻结,郭玉强名下云P×××××摩托车系2010年购买,已无执行价值,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