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鹏,该行职工。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自由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