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梁献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波,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新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文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