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草原站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王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罗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与被告王镇、罗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预交1757元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