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芜湖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金学苍。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丁家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